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6697号之一
原告:上海勇利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5300弄2号2幢。
法定代表人:王慧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飞耀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孙旭光,总经理。
原告上海勇利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2022年8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勇利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95元,由原告上海勇利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李媛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蓉
书 记 员 陈 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