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11民初13528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奇,安徽元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光大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飞耀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66494969XU。
法定代表人:孙旭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林,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少强,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光大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光大体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58元减半收取972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2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 建
人民陪审员 张 俊
人民陪审员 许淑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