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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桃花工业园金星塑钢门窗加工厂与合肥市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91民初3416号
原告肥西县桃花工业园金星塑钢门窗加工厂与被告合肥市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肥西县桃花工业园金星塑钢门窗加工厂于2017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肥西县桃花工业园金星塑钢门窗加工厂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肥西县桃花工业园金星塑钢门窗加工厂撤诉。案件受理费4142元,减半收取为2071元,由原告肥西县桃花工业园金星塑钢门窗加工厂负担。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崇椿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