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繁昌县璟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211执2157号
申请人:大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32790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繁昌县璟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560667380D。
法院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繁昌县璟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繁昌县璟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分别是2021年12月23日冻结了工行安徽省芜湖繁昌支行13×××61、2021年12月23日冻结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繁昌区支行93×××92、2021年12月23日冻结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34×××25_1、2021年12月23日冻结了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阳支行20×××39、2021年12月23日冻结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繁昌区支行93×××75、2021年8月12日冻结了工行安徽省芜湖繁昌支行13×××87、2021年8月1日冻结了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阳支行20×××47,期限均为一年。
现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211执2157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申请人需在财产查封、保全期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保全,逾期未申请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