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合肥市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菏泽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执23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住曹县。
被执行人:合肥市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青菏街道办事处五台山路西侧(杨庄)。
法定代表人:张学保。
被执行人:大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青年路四公里。
法定代表人:曹守生。
本院在执行郓城县山维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菏泽分公司、大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合肥市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菏泽分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合肥市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菏泽分公司银行存款79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建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