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4民初2962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传银,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合肥市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憬泰大厦1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32790L(1-1)。
法定代表人:曹守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会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01131054。
法定代表人:周增好,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淮南市舜泉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749892381。
法定代表人:朱炀。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忠新,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李庆杰,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原告**与被告大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淮南市舜泉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李庆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
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大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淮南市舜泉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李庆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振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黄 宏
书 记 员 饶晶晶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