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4民初2962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传银,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合肥市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憬泰大厦1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32790L(1-1)。
法定代表人:曹守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会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01131054。
法定代表人:周增好,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淮南市舜泉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749892381。
法定代表人:朱炀。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忠新,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李庆杰,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原告**与被告大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淮南市舜泉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李庆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
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大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淮南市舜泉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李庆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振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黄 宏
书 记 员 饶晶晶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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