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珈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原市城东镇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82民初1430号 原告:珈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长青南街135-21号61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铁岭市银州区途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开原市城东镇中心小学,住所:开原市城东镇城东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珈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原市城东镇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珈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珈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珈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