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25民初845号
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小板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珥季路54号9栋3楼。
法定代表人:秦庆斌,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雄飞,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七雄新能源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镇陶瓷特色工业园区麦子田片区。
法定代表人:代永刚,任董事长。
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七雄新能源气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931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桂仙
审 判 员 乐应芝
人民陪审员 杨兴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天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