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6628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红,云南典传(威信)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5年12月24日生,汉族,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男,1977年8月26日生,汉族,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云南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完家山昆明金殿国家森林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徐正良。
被告:蒲轩城建(云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小板桥社区居民委员会饵季路54号9栋3楼。
法定代表人:秦庆斌。
原告**诉被告***、***、云南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蒲轩城建(云南)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64元,减半收取计83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 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