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鸿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市薛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山东皇佳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403民初2243号

原告:枣庄市薛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香江花园1号楼10单元102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1645641016。

法定代表人:魏永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标,枣庄薛城东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皇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德胜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420200008755。

法定代表人:张秋,经理。

原告枣庄市薛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薛城区建筑公司)与被告山东皇佳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皇佳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城区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皇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45万元及利息损失(以4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4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24日,被告的皇嘉花园工程招标,原告参加投标,并按被告的要求于2014年10月31日将投标保证金50万元汇入被告的指定账户。后原告未能中标,被告于2016年4月13日只退还5万元,尚欠45万元未退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山东皇佳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4日,被告的皇嘉花园工程对外招标,其发布的《招标文件》第16.2条载明: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评标结束后7日内予以退回(不计利息)。原告参加投标,并按被告的要求于2014年10月31日将投标保证金50万元汇入被告的指定账户。2014年11月1日,评标结束后,原告未能中标,被告于2016年4月13日仅向原告退还了5万元保证金,尚有45万元保证金至今未退还。

本院认为,原告按照被告对外发布的《招标文件》要求向被告缴纳了投标保证金,双方已建立招投标合同关系,在原告未能中标的情况下,被告应当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期限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逾期返还应当给付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皇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枣庄市薛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投标保证金45万元及利息损失(以4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4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山东皇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建合

人民陪审员  陈 强

人民陪审员  褚书强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亚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