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鸿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市薛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24执前调5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
被执行人:枣庄市薛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1645641016。
法定代表人:赵修峰,该公司经理。
***诉枣庄市薛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枣庄市薛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5128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刁国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