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鸿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市薛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24执保11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
被执行人:枣庄市薛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赵修峰,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巨野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4民初43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枣庄市薛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28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刁国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