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鸿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枣庄市薛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4民初4361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枣庄市薛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香江花园1#楼10单元102门市。
法定代表人:赵修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枣庄市薛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庞秀霞
审 判 员  邹祥波
人民陪审员  左晓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盛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