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远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8民初722号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万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远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万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万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万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