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1226执保53号
申请人怀化麻阳久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万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申请人怀化麻阳久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投保的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电子担保书(保单号为P1100C02108001600003887)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怀化麻阳久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且提供了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万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2114010120010004399的银行存款8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江小军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