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中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群鲜荟萃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46133号
原告:中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鹏,男,中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垒,女,中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群鲜荟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敬,执行董事。
原告中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群鲜荟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8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于 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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