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9民终18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沅江市马公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
法定代表人:贾泽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湖南德宽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9年7月14日出生,住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沅江市和谐法律服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沅江市新华中学,住所地沅江市。
法定代表人:杨智,系该校校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8年12月29日出生,住沅江市。
上诉人沅江市马公铺建筑有限公司因(以下简称马公铺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沅江市新华中学,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8)湘0981民初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马公铺建筑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马公铺建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沅江市马公铺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3元,减半收取301.5元,由上诉人沅江市马公铺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和平
审 判 员 刘国清
审 判 员 黎 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艳芝
书 记 员 胡银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