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民终7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鸿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
法定代表人:郭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绍怀,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迪夫,沅江市共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湖南鸿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21)湘0981民初3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鸿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鸿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湖南鸿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京伟
审判员 刘国清
审判员 黎 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