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981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沅江市共华镇新华学校(原名沅江市共华镇新华中学),住所地共华镇。
法定代表人:杨智,系该校校长。
被执行人沅江市马公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琼湖西路东方名居三楼。
法定代表人:贾泽民。
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981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沅江市共华镇新华学校、沅江市马公铺建筑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湘0981执301号案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建华
审判员 金国红
审判员 周普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