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鸿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民申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鸿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沅江市马公铺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绍怀,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5年5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迪夫,沅江市共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湖南鸿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马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21)湘0981民初3111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22)湘09民终7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鸿马公司以其已与***自行和解为由,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鸿马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鸿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秦有庆
审 判 员 卜雪梅
审 判 员 黄和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薛 军
书 记 员 周泽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