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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鑫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6执2119号之一
江苏鑫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06民初48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确认结欠江苏鑫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170150元,该款于2019年10月31日前、2019年12月31日前、2020年2月28日前、2020年4月30日前分别支付42537.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89元。因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鑫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5075元。本院于2020年5年13日立案,执行标的85075元,执行费1176元。 本院受理后,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5月,本院通过中国邮政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材料,但上述材料均被退回,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也未到庭申报财产。 2.2020年5月、9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的多个银行账户,本院在执行中已冻结(冻结期间于2021年5月14日到期),上述账户均有其他案件冻结在先,账户内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苏E×××××、苏E×××××、苏E×××××、机动车四辆,本院已至车辆登记部门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22年9月26日期满),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5月,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500多套,均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其中大多数的不动产已办理产权登记且设定有大额抵押,抵押权人已申请执行,正在本院其他案件中处置,申请执行人可在处置结束后参与分配。 4.2020年5月,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除上述已查明的财产状况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被执行人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多起,涉案金额巨大,目前均未执行到位。 5.2020年9月,因被执行人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未提供的,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有申请调查令、发布悬赏公告、申请被执行人执转破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到位任何款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已查封的机动车下落不明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有待在其他案件中统一处置。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现场照片、执行进程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李跃辉 审 判 员 王长栋 审 判 员 陈建军
法官助理 殷志立 书 记 员 姚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