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江苏鑫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03民初4501号
原告***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鑫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80元,减半收取计4290元,由原告***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燕 人民陪审员  胡季润 人民陪审员  李剑平
书 记 员  潘晓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