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7民初2335号
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鑫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宁璐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45元,由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宁 璐
书记员 金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