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执575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鑫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97978-8,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1368号1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聂敦周,职务。
被执行人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6666807476X,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78号天隆大楼5647室。
法定代表人:林实会,职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06民初486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3075.5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跃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