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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鑫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11455号之一
原告苏州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鑫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苏0581民初1145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江苏鑫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鑫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价值22万元的银行存款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鑫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的冻结,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远
书记员 吴晓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