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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0苏州盛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鑫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苏0506民初8020-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盛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鑫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盛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盛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盛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58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2587元,由原告苏州盛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丽娜
书记员  庄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