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4155号
原告:青岛中瑞德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少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传清,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青岛环海工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峰。
原告青岛中瑞德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青岛中瑞德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青岛中瑞德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中瑞德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76元,减半收取计2138元,由原告青岛中瑞德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