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泽亿顺通建材有限公司、青岛千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5085号
原告:青岛泽亿顺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常德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吕娟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锦林,山东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创,山东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千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383号102户01室。
法定代表人:陈越千。
被告:青岛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福州北路135号329户。
法定代表人:李建峰。
被告:青岛创德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903号4号楼2单元23层2303户。
法定代表人:刘长刚。
被告:金钥匙(青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金沙滩路917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峰。
被告:江苏东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洪泽湖东路19号邗润大厦206室。
法定代表人:魏栋昌。
被告: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青岛万达东方影都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兰涛。
原告青岛泽亿顺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千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创德源劳务有限公司、金钥匙(青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江苏东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原告青岛泽亿顺通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泽亿顺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白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