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6519号
原告: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经济开发区桑家尧村西。
法定代表人:陈红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光,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鞍山路108号颐和广厦2楼D-32号。
法定代表人:盛世发,总经理。
被告:青岛千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383号102户01室。
法定代表人:陈越千,经理。
被告:金钥匙(青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金沙滩路917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峰,经理。
被告:青岛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福州北路135号329。
法定代表人:李建峰,经理。
被告: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同江路1号维多利亚湾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兰涛,经理。
原告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建材有限公司、青岛千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钥匙(青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青岛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受理,原告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8元,减半收取计1284元,案件申请费1087元,由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英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玺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