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民初1885号
原告:青岛和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7号和达中心城A座1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690347000A。
法定代表人:杜联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娥,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婷,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福州北路135号329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922156。
法定代表人:李建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琳,女,199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生,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青岛和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青岛和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和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20元,减半收取计62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