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四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西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财保57号
申请人:青岛**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方井园小区26号综合楼3层(3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四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峨眉山路396号内16栋1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四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灵海北路20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福州北路135号329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西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香江路135号东方国际金融中心7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7207491.26元。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2379904412023300070)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7207491.26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岛**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