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宏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枣庄鸿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菏泽市兰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3民初4036号
原告:枣庄鸿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麦穰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5793648494。
法定代表人:殷昭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亭(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勇(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告:菏泽市兰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经济开发区长沙路华城小区14号楼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NPRH601。
法定代表人:张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洪(特别授权),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承继(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洪刚,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泰和宏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菏泽泰和宏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八一路中央公馆三期9号商业楼2单元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12915533H。
法定代表人:邓海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海(特别授权),河南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枣庄鸿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兰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刘洪刚、泰和宏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枣庄鸿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钢管架承包费: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15日建筑面积为6,693平方米*11元/平方米=73,623元,自2020年12月16日以73,623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分9计算利息支付给原告;2、支付原告租赁费自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9月18日租金70,819.48元;3、返还在租钢管244.3米,扣件1,086个,顶丝303个,钢架板38块,并承担从2021年9月18日至租赁物归还清期间的租赁费;4、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于2021年10月1日与二被告签订了《钢管.扣件承包合同》工期为75天,并约定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结构封顶付总工程款的70%,二次结构完工付总工程款的97%,余款三个月内付清。如二被告不能按约定付款按月息壹分九计算利息。二、原告与被告协商如延期超出75天,被告应按租赁物计算租赁费(钢管0.012元/米.天,扣件0.01元/个.天,顶丝0.03元/个.天,套管0.02元/个.天,工字钢0.15元/米.天,钢跳板0.2元/块.天,钢丝绳0.01元/米.天),所产生的租赁费由被告承担支付给原告。三、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按合同约定执行付款,但被告多次以开发商没付款为由,迟迟不履行合同。四、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菏泽市兰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诉求的钢管价承包费计算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15日无事实依据,根据合同约定有效期应以钢管实际进厂发料单为准,而且建筑面积并没有经过双方实际测量;2、原告对钢管价承包费计算期间与事实不符,合同期限并非75天,而是5个月加75天,还要延长春节报停的45天;3、原告诉求利息的起算点不符合合同约定,因双方未达到结算的条件,也没有进行实际的结算,债权债务关系未形成,不应当支付利息,并且利息约定过高;4、其公司仅为一般担保人,而本案合同的实际履行人是任国民,原告不起诉任国民不利于本案事实的查清。
刘洪刚辩称,其只是担保人,任国民不来,事实查不清,甲方(泰和宏顺公司)没有给拨款,任国民还有28天才能刑满出来,任国民出来后,事实才能查清。
泰和宏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泰和宏顺公司系主体错误,泰和宏顺公司对涉案租赁合同毫不知情,无任何关系,即使该租赁合同存在,也违背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本院经审查认为,任国民是本案租赁合同的签订人也是合同的履行人,且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接受刘洪刚及菏泽市兰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庞承继的“说明”,同意待任国民服刑期满后另行结算后续租金(刘洪刚负责给付)。现在任国民尚未服刑期满,原告即提起诉讼且不列任国民为被告,致使本案事实难以查清。因此本院对原告的本次起诉予以驳回起诉。原告可在任国民服刑期满后进行协商,亦可到时增加任国民为被告再行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枣庄鸿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94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马 政
书 记 员  赵亚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