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宏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泰和宏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万德街道办事处长城村村民委员会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3民初372号
原告:泰和宏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八一路中央公馆三期9号商业楼2单元306室。
法定代表人:邓海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丽娜,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惟红,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长清区万德街道办事处长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万德街道办事处长城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于培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第三人:张仁亮(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勇,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住济南市长清区,系张仁亮弟弟。
原告泰和宏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长清区万德街道办事处长城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张仁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和宏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丽娜、第三人张仁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市长清区万德街道办事处长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长城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8)鲁0113执1116号之一、(2018)鲁0113执1117号之一、(2018)鲁0113执1118号之一裁定书对济南市长清区万德街道办事处长城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的50万元的冻结(账号:9010********);2.本案诉讼费及其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基于(2018)鲁0113执1116号之一、(2018)鲁0113执1117号之一、(2018)鲁0113执1118号之一裁定冻结长城村委会银行账户(账号9010********)中的50万元款项属于专项资金。泰和公司与长城村委会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页第四条第一款约定:“付款途径:根据资金实际到位时间节点,上级政府部门将款项拨付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万德街道办事处长城村村民委员会账户,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万德街道办事处长城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向施工单位直接支付”,由此可以看出该款项所有权并不属于长城村委会,属于专项资金,是明确了用途的资金,下拨机关明确了使用去向,不是村委会的自有资金或收益,是由上级单位财政部门拨入的指定项目的实际支出,不在被执行资产的法定范围内。再就是如果执行专项资金,专项拨发机关完全有权收回,所以会导致执行无效。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该款属于长城村农村村内道路硬化工程专用款,是由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万德街道办事处转入村委会账户的工程补助金。不属于可以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范围。在2021年6月21日的收款收据中缴款单位为:“长清区人民政府万德街道办事处”,2021年6月30日的《单位存款对账单》中该50万元用途已经明确注明为:“村内通户道路工程补助金”。该款不是被执行人的收入和财产,不能用作归还债务。因此法院冻结该款应予解除。农村村内道路硬化工程是民生工程,涉及百姓切身利益,涉及社会稳定。泰和公司与长城村委会的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页第四条第二款约定:“付款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泰和公司是长城村农村村内道路硬化工程的承包方,工程施工全部垫资,其中还包括大量农民工工资,为了不影响工程的交付使用,避免引起不良后果,维护社会稳定,泰和公司请求解除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8)鲁0113执1116号之一、(2018)鲁0113执1117号之一、(2018)鲁0113执1118号之一裁定书,对长城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账号:9010********)被冻结的50万元。
张仁亮述称,生效法律文书已经认定长城村委会欠张仁亮的钱,法院冻结查封的是长城村委会的账户,理所应当。
长城村委会未提供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过程及相关事实。张仁亮因与长城村委会存有权利纠纷起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17)鲁0113民初1826号、(2017)鲁0113民初1827号、(2017)鲁0113民初1828号三份民事判决书。该三案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长城村委会未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张仁亮向本院申请执行。二○二一年七月五日,本院作出三份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万德街道办事处长城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分别是:(2018)鲁0113执11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金额15万元),(2018)鲁0113执11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金额25万元),(2018)鲁0113执1118号之一(冻结金额25万元)。该三份裁定书执行后,泰和公司向我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长城村委会银行账户(账号:9010********)内50万元的冻结。理由为泰和公司与长城村委会于2020年9月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长城村村内道路硬化工程。长城村委会涉案账户内2021年6月21日转入的500000元为该项目道路工程专项补助金,法院冻结长城村委会银行账户中的50万元款项属于专项资金。本院在审查过程中,调取长城村委会涉案账户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27日的交易明细一份,显示该账户截止2021年10月27日账户余额1147108.71元。后于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21)鲁0113执异11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泰和宏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该裁定书于2021年10月29日送达,泰和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二、与本案执行标的查封款项相关的事实。2020年9月,长城村委会(甲方)与当时的菏泽泰和宏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名称变更为泰和宏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泰和公司承接长城村农村村内道路硬化工程,包工包料,固定总价,合同总金额为156.88万元。其中第四条明确约定,1、付款途径:根据资金实际到位时间节点,上级政府部门将款项拨付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万德街道办事处长城村村民委员会账户,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万德街道办事处长城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向施工单位直接支付。2、付款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内业资料,上级补助资金全部到位后,经审计后付至审定额的97%,余款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该工程已经施工,现尚未最终审计结算。2020年6月21日,泰和公司向长城村委会出具收据一份,收长城村委会50万元村内通户道路工程款项,同日市、区交通局村内道路专项补助资金向长城村村内户户通道路建设工程支付补助款50万元,由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万德街道办事处将上述50万元专项资金汇入长城村委会账户。
三、长城村委会提出异议过程。2021年11月30日,长城村委会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解除对长城村委会银行账户(账号:9010********)50万元的冻结。理由与泰和公司理由一致。本院于二○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21)鲁0113执异12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泰和宏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但其中查明,本院调取长城村委会涉案账户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27日的交易明细一份,显示:2021年6月21日,由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万德街道办事处转账存入500000元;2021年7月19日,由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万德街道办事处转账存入21581元;2021年9月8日,由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万德街道办事处转账存入65999.5元;2021年9月27日,由济南市长清区万德街道京台高速拓宽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转账存入532116元。截止2021年10月27日,账户余额1147108.71元。
泰和公司提供济南农村商业银行界首分理处出具的长城村委会(账号:9010********)的单位存款对账单,其中载明,2021年6月21日转入“……道路工程补助资金……”50万元。长城村委及万德街道办事处均出具证明,证实上述付款情况。
另查,2019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山东省推动农村通户道路硬化工作方案》。为落实上述方案,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21日发布《济南市推动农村通户道路硬化工作实施方案》,两方案中均明确对村内户户通工程提出相关制度措施等提出要求。为具体实施,济南市又作出《济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于乡村振兴过程中的资金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资金用途中包括“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村内道路、饮水、垃圾清运、生活污水处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亦明确要求“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本院认为,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长城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影响本案的审理裁判。本案中,张仁亮申请执行与执行查封、案外人提出异议的过程,相关文件的规定内容,由生效的法律文书及证据证实,当事人未对事实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为,长城村委会账户内2021年6月21日转入的50万元应否解除冻结?
2021年6月21日万德街道办事处转入长城村委会账户内的50万元已经在汇款时明确标明了其用途为“道路工程补助资金”。根据省市各级文件的规定,该“道路工程补助资金”属于专项资金,而对于专项资金可否用于偿还长城村委会的其他债务?如可以则无需解除冻结,如不能,则需要解除冻结。一般认为,专项资金是明确了用途的资金,下拨机关明确了使用去向,不是单位和企业的自我资金或收益,不是单位的自我财产或资产,不在被执行资产的法定范围内。再就是如果执行专项资金,专项拨发机关完全有权收回,所以会导致执行无效。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本案中,泰和公司与长城村委会签订了施工合同已经施工,上级职能部门向长城村委会拨付工程款及途径符合合同的约定,可以证实该50万元属于工程的专项资金,不存在被申请执行人“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的情况。
综上所述,2021年6月21日万德街道办事处转入长城村委会账户内的50万元不属于长城村委会自有资金,不能用于偿还其债务,泰和公司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应予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泰和宏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本院不得执行济南市长清区万德街道办事处长城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账号:9010********)内2021年6月21日汇入的50万元。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济南市长清区万德街道办事处长城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 建
审 判 员  王方年
人民陪审员  董国利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