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宏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449号 申请人:***,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申请人:***,男,199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申请人:泰和宏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泰和宏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和宏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共计29875元。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财保23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泰和宏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9875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tenpay.com账户存款最高限额29875.00元,实际冻结260.46元。线上冻结中国银行**开发区支行489×××CNY0账户存款最高限额29875.00元,实际冻结37.84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2023年3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15日止)。 线上冻结被申请人泰和宏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营业部37×××9_1账户存款最高限额29875.00元,实际冻结1936.55元。线上冻结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30×××04,0账户存款最高限额29875.00元,实际冻结1789.63元。线上冻结兴业银行菏泽分行×××2账户存款最高限额29875.00元,实际冻结420.54元。线上冻结中国银行聊城古楼支行营业部24×××9账户存款最高限额29875.00元,实际冻结2802.81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2023年3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15日止)。线上冻结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营业部6×××8账户存款最高限额29875.00元,实际冻结17652.03元。冻结期限一年(2023年3月16日起至2024年3月16日止)。 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447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