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宏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3财保237号 申请人:***,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申请人:***,男,199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申请人:泰和宏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12915533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和宏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共计29875元。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和宏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共计29875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19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