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再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再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2民初2190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再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再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554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米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