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2民初2190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再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再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554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米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