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2民初2190号之一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再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曹具。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申请人山东再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2023)鲁1722民初219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再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6万元或者查封其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3年5月9日作出(2023)鲁1722民初219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人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申请人已经撤回起诉,申请人申请解除对本案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再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6万元的冻结或者对其其他等额资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米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