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2民初4359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再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店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再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再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