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再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再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7308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2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娜娜,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再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头镇梁西村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QP0117L。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牧原现代农业综合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季营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91410482********。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2000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再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汝州市牧原现代农业综合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40.9元,减半收取计1512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