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7308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2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娜娜,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再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头镇梁西村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QP0117L。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牧原现代农业综合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季营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91410482********。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2000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再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汝州市牧原现代农业综合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40.9元,减半收取计1512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