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5135号
原告:***,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男,199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山东再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头镇梁西村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QP0117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再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7.5元,减半收取计193.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