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2民初1049号
原告:***,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原告:***,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莘县古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再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头镇梁西村西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再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