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被执行人浙江裕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裕祥建设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09)闻民三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闻民三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马伟代理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