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裕祥建设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某某盾门窗有限公司、浙江裕祥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11执52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7732507XF。
主要责任人:金一枝,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宣何根、陈娜。
被执行人:***盾门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亭山村塔堰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94550911T。
法定代表人:童建群,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裕祥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高湖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236172827。
法定代表人:余国永,总经理。
被执行人:童建群,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余国永,男,195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与被执行人***盾门窗有限公司、浙江裕祥建设有限公司、童建群、***、余国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11民初5424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盾门窗有限公司支行借款本金1498920.37元,支付期内利息350.65元、罚息9271.02元及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款清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1498920.37元的未还部分为基数,复利以期内利息350.65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0.11384%计算)。被执行人浙江裕祥建设有限公司、童建群、***、余国永在187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受理费14191.5元,申请执行费1748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盾门窗有限公司、浙江裕祥建设有限公司、童建群、***、余国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盾门窗有限公司、浙江裕祥建设有限公司、童建群、***、余国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盾门窗有限公司、浙江裕祥建设有限公司、童建群、***、余国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盾门窗有限公司、浙江裕祥建设有限公司、童建群、***、余国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情况如下:本案在诉讼阶段保全了被执行人***盾门窗有限公司名下浙AB××**小车及***名下浙AC××**小车,在执行阶段动态查封被执行人童建群名下浙A1××**小车及余国永名下浙D0××**小车,上述车辆均已公安布控但目前未能实际扣押到案;被执行人***盾门窗有限公司、浙江裕祥建设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余国永为法定代表人的诸暨市裕祥茶叶专业合作社经调查现均已停止经营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委托诸暨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童建群、***共同共有的位于诸暨市××街道××幢××室三处房产,上述三处房产均抵押;被执行人童建群、***共同共有的位于××街道××路××号××两处房产均已查封并进入评估阶段,目前因被执行人不配合腾退房屋故暂无法进入拍卖程序,鉴于被执行人童建群、***在本院张贴腾房公告后仍拒不腾退房屋,承办人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责令腾退房屋并告知两被执行人拒不腾退房屋的法律责任,被执行人多次承诺会腾空房屋但至今未腾退,本院认为其行为已涉嫌《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所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拟移送公安立案侦查;五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截至2020年12月16日,本案尚未执行到案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盾门窗有限公司、浙江裕祥建设有限公司、童建群、***、余国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盾门窗有限公司、浙江裕祥建设有限公司、童建群、***、余国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盾门窗有限公司、浙江裕祥建设有限公司、童建群、***、余国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盾门窗有限公司、浙江裕祥建设有限公司、童建群、***、余国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11执52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喻 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董烨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