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襄民初字第188-3号原告:河南广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河南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裕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余国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炼,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襄民初字第188-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因原告已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浙江裕祥建设有限公司在杭州市教育资产营运管理中心的工程款中的298万元的冻结。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