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浙01执费69号被执行人浙江裕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高湖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723617282。法定代表人余国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杭民终字第031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750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裕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7505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书记员方正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