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黑0109行审191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173号。
法定代表人李英革,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雪峰,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韩亮,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干部。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明四道街65号。
法定代表人万俊林。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哈国土行处罚字(2018)519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哈国土行处罚字(2018)5199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志兵
人民陪审员  徐艳婷
人民陪审员  孙 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张丽珠
书 记 员  付天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