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哈尔滨松江电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08执841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万俊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松江电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罗舒,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8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松江电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03887.8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8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丹彬
审判员  蒋丹凤
审判员  卢 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