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与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1282民初3414号
原告:哈尔滨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俊林,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芬,黑龙江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和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红星,该公司员工。
原告哈尔滨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与被告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价款人民币2,319,912.66元;2、自2015年11月30日起给付欠款利息人民币373,624.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日,原、被告签订《乐安新城建材厂一期污水处理站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为3,555,432.66元,施工合同一、工程概况3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卓达安新城建材厂一期污水处理站工程,总建筑面积627.57平方米。地上一层,层高5.75米。施工内容主要包括基础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墙体工程、层面工程、装修工程、防水工程、门窗工程、室外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构建防腐防锈于油气工程等图纸设计基地及处理的全部内容。合同总工期日历天数150天。计划开竣工日期为2015年5月25日—2015年10月25日。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污水处理规模要求:每小时25立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程质量、保安全施工。付款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总价款的85%,结算完成后付至总价款的92%,余5%质保金,余3%作为反贿赂保证金,质保期一年,质保期满后经甲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及商业贿赂问题后无息支付。付款时乙方开具正规发票。2015年5月24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开工报告、工程开工报审表,经被告同意,工程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开工。2015年10月25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被告没有答复。2015年11月30日,原告向被告提交《竣工验收证书》一份,监理单位黑龙江省中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乐安新城建材项目监理部验收人张兴刚签字、该单位盖章,确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了合同约定义务。但被告一直没有签字予以确认。2015年12月15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为其出具建筑统一发票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715,581.51元。结算项目为工程款。但是,被告没有给付该笔工程款。后经双方协商,2017年1月19日,被告将其子公司威海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文登市南海新区金海路东小观镇卓达香水海地中海岸居民小区46号1单元501室,建筑面积176平方米住房一套,折抵工程价款人民币1,235,520.00元预售给原告。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款专用收据一份。时至今日该房屋因诸多原因,无法交付给原告。经原告不间断索要工程款,被告又要求原告出具增值税发票。2017年4月20日,原告为被告出具黑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金额为人民币773,879.80元。被告原计划再给原告一套房屋,但没有兑现。至此,原告为被告开具发票金额为2,489,461.31元。被告没有履历给付工程款义务。被告所欠款项原告逐年挂账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该工程至今没有验收,双方对工程款没有进行结算,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条件不成就。因此,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哈尔滨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于清春
审判员  王彦军
审判员  郭春山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