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104执16405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毛巾塑料百货批发部,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经营者:**,男,汉族,1984年6月12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大山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道外区大山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大山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住房公积金账户、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大山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住房公积金账户、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予以冻结、解除、扣划(数额详见协助冻结、解除、扣划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