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道外区某某毛巾塑料百货批发部、黑龙江省大山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104执16405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毛巾塑料百货批发部,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经营者:**,男,汉族,1984年6月12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大山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道外区大山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大山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住房公积金账户、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大山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住房公积金账户、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予以冻结、解除、扣划(数额详见协助冻结、解除、扣划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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