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优盛办公环境设计有限公司

哈尔滨优盛办公环境设计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04民初451号
原告:哈尔滨优盛办公环境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靳宝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革,黑龙江兆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439号。
负责人:刘建华,经理。
原告哈尔滨优盛办公环境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原告哈尔滨优盛办公环境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哈尔滨优盛办公环境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开庭审理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优盛办公环境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2元,减半收取计3101元,由原告哈尔滨优盛办公环境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亚男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文乙